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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余姚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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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我市会展业的稳步发展,要求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会展项目越来越多。为了规范我市展览业的管理,促进我市展览业健康、有序、快速地发展,改善展览业发展环境,增强我市综合服务功能,市政府决定建立余姚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制度。 一、会展项目的登记 主办单位须凭以下材料,在会展项目通过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后的20个工作日内,到市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(塑料城管委会3楼)办理会展项目的相关登记手续: (一)主办单位的批文; (二)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(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); (三)承办会展项目的申请报告; (四)会展项目的实施方案; (五)对外招展招商函样稿(会议、论坛和节庆活动不适用); (六)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(如有关单位对会展项目举办的同意批文、会展项目结束后的总结)。 以上材料视每个会展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,若其中一些材料不能在会展项目通过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登记时提交的,应在展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交。 二、会展项目的集体会审 会展项目按主办部门、规模和举办次数划分成不同类别,决定了对会展项目进行集体会审的不同参加对象。具体如下: (一) 由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主办、联合主办、承办的会展项目,由市级责任部门向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办公室提请书面请求,经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、会审通过后,下达批文。 (二) 由专业展览公司主办的会展项目,参展参会客商超过500人或展位数超过600个的,由展览公司向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办公室提请书面请求,经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、会审通过后,下达批文。 (三) 由专业展览公司主办的会展项目,参展参会客商不足500人或展位数不足600个的,由展览公司向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办公室提请书面请求,经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办公室全体成员共同讨论、会审通过后,下达批文。 (四) 第(一)和第(二)类会展项目,如果是首次在我市举办,除经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、会审外,还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,下达批文。 三、会展项目的审批程序 经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会展项目,还应经过以下相关部门的审批: (一) 场馆(签订租用协议) (二)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(各大会展活动的消防及治安安全工作) (三) 市卫生局(涉及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和医疗保健工作的会展项目的审批) (四)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(涉及大型文艺活动的会展项目) (五) 工商余姚分局(各大会展活动的登记、对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) (六) 市外经贸局(涉外经贸展览会的审核报批、协调和管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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